醋海无端生波,诽谤之罪怎构成
张女士是一名受教育不高的农村妇女,结婚后一直与丈夫在外地打工。同甘共苦的夫妻二人,感情一直都很和睦。然而在今年年初,张女士却发现丈夫刘某对自己的态度越来越冷淡了。对此,她感到既疑惑又惶恐,也就愈发的注意起丈夫在外的行踪。
几个月前,张女士在与丈夫的一次激烈争吵后,趁丈夫不注意时偷偷的翻看了刘某的通话记录和短信息,发现有多条来自同一个号码的电话和短信。虽然信息的内容仅限于一般性的慰问,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却还是给危机感深重的张女士敲响了警钟。于是她马上回拨了电话,却发现接电话的是名女子。越想越气的张女士决定要给对方一点教训,要警告她不要再骚扰自己的丈夫。
第二天,张女士又一次拨通了该女子的电话,痛斥对方的行为,声称她就是潜伏在她婚姻中的第三者。双方就这样在电话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对方对张女士的指责感到十分愤怒,觉得是对自己人格的一种严重侮辱。而且张女士打电话的时间正是上班期间,使得这一行为给她带来了更加恶劣的影响。因此要求张女士要就自己的行为向她当众道歉,否则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告张女士诽谤。
张女士听后觉得很委屈,她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维护自己的婚姻和家庭。同时她也感到很担心,因为自己打电话示威的行为毕竟有欠妥当,她不知道在对方提起告诉后自己是否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律师建议
张女士的行为的确有欠妥当,但是如果对方提起诉讼的话首先要确定几点。
第一,张女士的言论是否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且是否对他人人格造成了严重伤害。
第二,张女士是否有散播不实言论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使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第三,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如果张女士的行为不具备上述几点,就不用太过担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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