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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未婚生子女方权益如何维护

发布日期:202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江苏省高小姐与张先生从小是隔壁邻居。由于两人年龄差距不大,童年时两人经常一起玩,感情非常好。后来两人都长大了,到了青春期,对男女之间的感情也由原来的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开始变得懵懵懂懂。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不断升温,最后变成了一对如胶似漆的恋人,并打算厮守终身。但是两家父母知道他们交往并打算结婚的事情后,都坚决表示反对,他们认为两个孩子现在年纪都还太小,这段时间应该好好学习,不应该把精力都放在恋爱上,更不用说谈婚论嫁了。并对他们俩都进行劝说,要他们先好好学习,结婚的事情等以后双方都学业有成,工作稳定后再说。

但是热恋中的两人根本就听不进去,认为父母的这些说辞都是为了反对他们交往结婚而找的种种拆散他们的理由。于是两人商量后决定不顾父母的反对,决定私奔。于是当时年仅16岁的高小姐便与刚满18周岁的张先生瞒着父母,深夜趁父母都睡着时,离开了家并私奔到附近的一个小县城。于是两人便开始过上同居生活,一开始由于当时两人还比较年轻,什么都不懂,生活比较艰难。但是由于爱情的力量,小两口子节衣缩食,还是非常恩爱。后来,张先生也找到了工作,能够维持家里的基本开销,两人生活得很甜蜜。一年后,高小姐便生下了一个男孩。由于有了儿子,家里的开销更加大了,为了能让家里过上更好的生活,张先生便决定自己开一家服装店,由他负责进货,而高小姐负责销售。经过两人的努力,服装店生意非常红火,他们一家三口生活得其乐融融。但是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思想都还不是很成熟,于是都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可是,好景不长。在儿子长到两岁时,由于服装店生意比较好,张先生工作变得比较忙,经常早出晚归,与高小姐沟通越来越少,并且两人还会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和服装店的经营细节发生争吵,两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双方感情逐渐开始出现裂痕。到后来,张先生连家里都不回,两人已经形同陌路。高小姐开始对自己年轻时不听父母劝告与张先生私奔的行为感到后悔。至今两人已经共同生活了3年,现在她已经年满18周岁了,经过这三年的经历和遭遇,思想上也成熟了很多,对这段没有登记的未婚同居生活也丧失了信心。于是高小姐想要和张先生分手,并且据高小姐所知,张先生的一个银行账户里有一笔存款,这笔钱是双方共同经营服装店盈利所得,但是账户上只写了张先生的名字。高小姐担心由于双方没有结婚,如果她现在和张先生分手后,双方经营的服装店、银行里的存款等财产应该怎么分割,孩子归谁抚养。高小姐能否获得一些类似精神损失费的精神赔偿呢

法宝律师建议

第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才能结婚。本案中,高小姐16周岁时便与18周岁的张先生同居,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算是未婚同居。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

第二、现在高小姐向张先生提出分手,由于双方婚姻关系不成立,并且女方当时是自愿与男方未婚同居,没有受胁迫等外力影响,因此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也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第三、本案中孩子是在男女双方在未婚同居期间出生,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中,由于女方刚满18周岁,还没有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因此孩子归男方抚养较好,但是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即女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活费。

第四、关于本案中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的归属问题。

首先,本案中男女双方非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是未婚同居关系,因此不能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标准来划分而应当按照合伙财产的划分方法,由于这笔钱是男女双方共同经营所得,因此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对于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先由高小姐与张先生协商,协商不成的,因此应当按照他们两人对该合伙财产的贡献来划分。

当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并且领了结婚证后,这时男女双方构成合法的夫妻关系,这笔钱就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来划分了,一般是男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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