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君子婚后变恶夫,美满婚姻一场空
来自浙江省的孙小姐与丈夫高先生都是80后的年轻人。两人曾经在同一所大学念书,两人都是学校空手道社的社员,由于孙小姐长得清丽可人,追求者众多,高先生也是其中之一。高先生对孙小姐是一见钟情,认识孙小姐后便对其展开追求。在高先生猛烈的攻势下,孙小姐渐动芳心。渐渐的两人对彼此情意更浓,两人每天如胶似漆,形影不离。两人大学毕业后,两人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两人举办了婚礼,并领取了结婚证。
俗话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婚后没几天,两人便因生活琐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情急之下高先生打了孙小姐一巴掌,孙小姐当时就急了,也扇了高先生一个耳光,于是两人便开始厮打起来。后来,还请来双方家长来协调,这场冲突才得以平息。父母走后,高先生也不赔礼道歉,于是冲动的孙小姐便提出离婚,高先生同意了,两人便瞒着父母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时两人结婚还不到20天。
后来,在双方父母的好言相劝下,高先生终于向孙小姐低头认错,孙小姐心一软,两人又去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一开始双方相处还很融洽,很快,孙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一家人沉浸在幸福中。可是,好景不长,两人还是经常发生摩擦,一开始只是嘴上吵吵、到后来又演变为高先生对妻子拳打脚踢,完全不顾妻子已经有孕在身。而孙小姐这次是彻底伤透了心,铁了心要与丈夫高先生离婚,而高先生也没有丝毫挽回之意,同意离婚。但是孙小姐为了将来考虑,不想把孩子生下来,于是要求高先生支付给他2000元的堕胎手术费,而高先生认为2000元太多,只肯给1000元。双方为此又发生了矛盾,现在孙小姐想上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先生离婚并且让高先生支付给她2000元的堕胎手术费,法院能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
法宝律师建议
第一、由于孙小姐和高先生都同意离婚,只是在高先生支付给孙小姐堕胎手术费的数额上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意见,所以律师认为孙小姐可以到法院去请求解除与高先生的婚姻关系。但是由于孙小姐现在仍然没有做流产手术,因此孙小姐向法院主张的这笔费用尚未发生,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孙小姐只能要求与高先生离婚来向法院起诉。
第二、如果孙小姐坚持主张这笔流产手术费,也应当在做完流产手术后,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拿着正规医院出具的手术和医疗费用的票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从而主张这笔费用。当然,如果双方对这笔手术费的费用有争议的,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由法院来判决。因为这笔流产手术费用从道德上讲应当由男方即高先生来承担。但是从法律角度上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由男方来承担,如果他不愿意承担,法院也很难支持的。如果法院支持的,通常也应当是一人一半,即高先生只需承担流产手术费的一半。
第三、对于孙小姐向法院提出高先生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并要求进行赔偿的主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具体的赔偿数额仍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律师建议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后,如果是比较轻微的,可以双方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如果情况比较严重的,一般都是先报警,报警后由警方进行处理,再根据警方的处理结果,如果给哪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对方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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