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入第三者 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案例简介:原告因被告有第三者诉请离婚
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开始被告有第三者,经常不回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曾于2008年3月起诉离婚,后法院驳回被告的离婚请求,2011年被告对原告稍微好点,2012年3月被告对原告讲有了第三者并提出离婚。2012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于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现在小学上学。2008年,原告与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于2012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并开始分居至今。
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至今,婚姻存续期间较长,加之又生育了女儿,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因此,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子女着想,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婚姻介入第三者 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被告有婚外恋,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没有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所以才导致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