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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入第三者 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发布日期:2020-05-27    作者:李玉芳律师

案例简介:原告因被告有第三者诉请离婚
        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开始被告有第三者,经常不回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曾于2008年3月起诉离婚,后法院驳回被告的离婚请求,2011年被告对原告稍微好点,2012年3月被告对原告讲有了第三者并提出离婚。2012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于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现在小学上学。2008年,原告与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于2012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并开始分居至今。 
        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至今,婚姻存续期间较长,加之又生育了女儿,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因此,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子女着想,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婚姻介入第三者 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被告有婚外恋,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没有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所以才导致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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