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子女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离婚时可否要求对方补偿?
夫妻一方对子女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
肖某某、李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1992年生育一男孩。肖某某曾于1996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肖某某、李某某双方争吵和打架依然发生,夫妻感情日益恶化。1998年李某某与其工作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后,长期在外务工。自1998年外出打工至2003年期间,肖某某、李某某双方联系甚少,李某某回长沙都没与肖某某见面,仅仅于2002年汇给肖某某2200元。此间,肖某某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将夫妻双方肖某某购住房房与肖某某父母的旧房某大院某栋2单元302房进行交换,并将此房屋出租,肖某某则与其独自抚养的儿子居住于其父母家中,以减少家庭开支。2003年至今,李某某与家庭联系日益减少,仅为其儿子换电脑、购买过复读机、MP3和自行车等学习和生活用品,后因肖某某无力独自承担抚养儿子的重担,李某某又承担了2003年后的学费,但未支付小孩的其他抚养费。2006年3月,肖某某从其所在单位下岗,并办理协保手续,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7872元已用于肖某某本人的协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发放给本人。
此外,肖某某、李某某的儿子从2004年8月开始患病,在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447.73元。肖某某、李某某的儿子从读书开始,由肖某某支付的学费合计为1641.1元。
离婚时可要求对方补偿
肖某某、李某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从2003年至今分居已超过两年,可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肖某某、李某某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小孩萧某某一直随肖某某共同生活,且李某某长期在外打工,故小孩由肖某某抚养为宜;某大院某栋2单元302房的房产系肖某某、李某某双方借款购买,因肖某某多年来独自抚养小孩,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多,而李某某不但未尽丈夫的责任,而且未尽父亲的责任;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不仅仅是金钱上的付出,更多的是时间、精力的付出,而时间、精力的付出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李某某对家庭,不但金钱上付出较少,而且时间、精力几乎没有付出,所以肖某某要求李某某李长春补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律师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包括金钱上的付出,也包括时间和精力的付出。本案中,肖某某多年来独自抚养孩子,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而李某某对家庭不仅金钱上付出较少,而且时间、精力几乎没有付出,肖某某有权请求李某某予以补偿。这是根据对《婚姻法》第四十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所得出的结论。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