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南京离婚后发生经济纠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5-27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离婚后财产纠纷标准案例示范
150
万经济补偿、10万违约金、20万律师费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9-3-5结案)
   
南京中院离婚后财产案件 

遭遇:
     
关于离婚协议的执行效力
     
是否可撤销
     
是否可以部分调整、降低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诉讼!!!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二审立案---1个月内全部解决

承办法官:钟慧钊法官
审判长:周侃(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长)
      

案件结果:
    1
、全部维持一审结果(一审结果系全面支持我方意见)

重点支招:
本案案件到二审时间约1个月时间
二审法院在查阅案件所有材料以及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证据
最终对方作为上诉人沟通无望
无奈采取了拒绝缴纳上诉费的方式,保护自己最后的经济利益
该部分总上诉费约为7万元。
一审对方在本诉部分和反诉部分全部失败
二审对抗到底的信心自然不足

本案对方对于我方坚持20万律师费以及10万违约金由对方承担一直耿耿于怀
虽然离婚诉讼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极少会支持律师费由对方承担
但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证据以及特殊性,全面论证上述费用的合理、合法性


一审法院最终能够采纳庄荣华律师的离婚策略
也取决于庄荣华律师提供的完备的法律意见(不留死角)
因此二审法院也能够清晰的呈现出完整的一审审理脉络

规模财产和复杂诉讼请求都需要律师和当事人极好的配合
才会取得最理想的效果。



我方于201935日收到南京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
本案以对方撤回上诉为最终结果。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离婚后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