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是否有必要聘请律师?
优势分割多套房产、争取抚养权离婚纠纷
【浦口法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至浦口区法院,该案同样为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多套夫妻共同房产、子女抚养权、房屋贷款、户口迁出等问题。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属我方;
3、两套房屋:南京房产归属男方及孩子,外地房产归属女方
4、女方将户口从南京房产迁出,为此男方支付女方10000元。
律师点评:
关于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中为两套房屋,一套为外地房产购买价格为2万,一套为南京房产价值近百万。
在此次离婚纠纷中,女方一直强调要求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坚持不论是外地房产还是南京本地房产皆均等分割,抚养权归属女方,我方支付抚养费。
庄律师庭审中提出购房款及还贷为男方家庭所出,女方匮乏支付我方房屋折价款能力,以及女方离家出走期间子女实际由我方独立抚养等众多律师意见。
另庄律师提出孩子抚养权归我,女方可不支付抚养费。
协商调解结案可节省实际分割财产过程涉及的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价值折损等问题,而且可以尽快离婚,符合原告诉讼离婚的初衷。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女方获取外地房产产权,我方获取南京房产产权,贷款由我方偿还,我方再另行支付对方1万元补偿,但条件为户口迁出。
庄律师经过多轮庭审较量,我方成功争取到价值较大的南京房产,以及抚养权【12岁女孩】。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获取子女抚养权及优势财产分割,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结束语:
诉讼离婚中调解程序占较大比重,善于利用对方的弱点以及心理是成功办理离婚案件的关键。本案对方担心支付较多房屋折价款,又考虑到20多万的房屋贷款需要每月支付,加之长期离家出走,也许还涉及另行支付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由此可见,诉讼过程中有一名好律师协助可审时度势,保持良好的诉讼状态,利于获取更好的结果。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2)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尹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本区桥北5队,暂住苏州市。
被告何某,男,197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3日生一女何小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何小某由被告何某抚养,被告何某自愿放弃抚养费。
三、原告尹某自2012年11月起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周日探望何小某一次。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四川省某镇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尹某自愿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的1/3份额赠与何小某所有,现该房屋由被告何某享有1/3份额,何小某享有2/3份额。
五、夫妻共同债务277517元,由原告尹某负担10000元,被告何某负担267517元。
六、被告何某自愿补偿原告尹某人民币10000元。
七、原告尹某于2013年10月25日之前将户口从江岸水城房屋迁走,如逾期未迁,原告尹某自愿放弃补偿款10000元。
八、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
九、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560元,已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尹某、被告何某各负担64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维
2012年10月25日
书记员:林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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