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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 有精神障碍的成年子女是否仍需抚养?

发布日期:2020-05-21    作者:赵双剑律师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子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夫妻双方离婚
        肖某与向某登记结婚后,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长子已经年满18周岁,其他两个子女还未成年。2013年二人的长子因精神问题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出院后仍不间断地在进行复查治疗,至今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2015年初,肖某与向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肖某即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家,三个孩子一直跟随向某生活。2015年中,肖某向人们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向某离婚,两个未成年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向某同意离婚,但是主张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也属于需要抚养的人,可以由肖某抚养。

法院判决:有精神障碍的成年子女也属于父母的抚养对象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二人的长子确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长子由向某抚养,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法律之所以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是基于无法改变的自然血亲关系,更是基于维护社会基本细胞稳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子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精神障碍的成年子女也属于父母的抚养对象,即便父母离婚,仍有尽到抚养义务,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结合向某的经济条件、生活习惯,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长子由向某抚养,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离婚,有精神障碍的成年子女是否仍需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成年的子女如果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对其仍然有抚养义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属成年人,如患有精神病,则可根据精神状态被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是否患精神病,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本案中,肖某和向某的长子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因为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独立生活。因此,其应当属于被抚养的对象。向某主张长子可有肖某抚养,但是由于长子长期跟随向某生活,长子由向某抚养,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比较合适。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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