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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诉离婚 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发布日期:2020-05-21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因夫妻感情不和,一方曾经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继续分居,仍无和好的迹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夫妻一方再次起诉离婚
        胡某与俞某于198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下半年定亲1987年开始同居生活,次年生育女儿俞某乙,现已成年。1997年在平湖市原前港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胡某与俞某的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2月23日双方为家庭经济产生纠纷并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4月26日,胡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5月13日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依旧分居至今。胡某再次起诉要求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再次起诉离婚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告胡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同年5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自判决驳回以后,双方仍无和好的迹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胡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俞某甲离婚。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再次起诉离婚,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法院应当考虑当事人曾起诉离婚,现再次起诉离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表现,法院可综合认定判决离婚。
        在本案中,2011年4月26日,胡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被法院驳回了,胡某与俞某继续分居,没有和好的迹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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