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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0-05-19    作者:赵双剑律师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哪些情况允许变更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按照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只要拥有合理理由,非婚生子女还有权要求提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情形,有增加和降低两种情况,下面将作分别介绍:
(一)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情形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原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三项情形
相应的,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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