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无性婚姻闹离婚起诉能否判离婚?

发布日期:2020-05-19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此后仅原告打电话与被告联系。2011年正月初一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6000元、送年折款2000元、赏钱600元。同年正月初九经媒人之手再次给付被告礼金60000元。2011年2月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原、被告一同乘坐火车去昆明至被告兄长的酒厂。因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在昆明一个月期间。被告与其前夫的孩子一起睡觉,而原告睡在大厅。此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因原、被告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原告回家后就打电话问被告如何处理其婚姻,被告回答“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2012年春节,被告没有回来与原告一起度过,亦没有打电话与原告联系,为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责令被告返还其彩礼68600元。 
        结果:夫妻未能建立感情判决离婚 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双方之间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被告接受原告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68000余元,双方虽进行了婚姻登记,但依照查明的事实,双方确未开始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所作相关解释,原、被告之间的情形应属解释所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予以大部分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感情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 
        1、婚前基础:男女双方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 
        2、婚后感情: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离婚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双方,因某一件事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和、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有无和好可能:根据以上三个标准,综合判断,因什么事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有和好可能,经过调解无效,应当认定男女双方感情已破裂。
二、什么时候必须返还彩礼?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婚不是儿戏,离婚更不是儿戏,结婚需要激情,婚姻的维持则需要责任。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