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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起诉流程

发布日期:2020-05-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恐惧的婚姻,让女方心惊胆战
      暴力和人身风险并存 
      起诉书后,一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 
      婚姻遭遇: 
      分居2年,持续受到男方的威胁、动刀恐吓,到2018年扬言杀人,报警也很难劝阻,两个孩子,4套拆迁房,两辆车 

      内心纠结: 
      是继续忍受,还是一刀两段? 

      离婚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 

      目标: 
      第一次诉讼就争取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子女抚养权必须争取到手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开庭---一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 

      鼓楼法院家事庭-陈池法官 
      2018-6-5 离婚生效时间 

      案件结果: 
      1、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依法支付抚养费 
      3、两辆车,一人一辆,10万债权一人一半 
      4、四套拆迁房,双方一人两套(女方得两套),由于房子还没有房产证,因此在庭审笔录中注明; 

      离婚感受: 
      当拿到离婚证的那一刻,所有的辛酸和委屈得到了释放满足,所有的离婚理由和离婚决心得到了正面的肯定。 
      虽然50岁的年龄让自己少了很多旋转,但人生应有的好心情回来了,压抑和不爽全部消散,诉讼的小折腾完成了大愿望,一切都是值得。 
      拿到这个结果,原告的家人也非常高兴,替原告高兴,很多不愿意说、不方便说的事情,原告自己终于迈出正确的一步解决完自己不幸的婚姻 
      这次离婚不仅实现了自己的愿望,也圆满了父母的心愿,一家人又过上了平静、安逸的生活。 

      压抑许久的噩梦婚姻得以解脱就是---爽; 
      获取了部分赔偿折价款能够有补偿---爽; 
      再也不用和对方有任何接触和见面---爽; 

      回头看看 
      这份命运的转折从这里开始: 
      立案、起诉、举证、质证、辩论能力是律师的底层能力,但在真正实战的冲突和重大利益争夺时底层能力可能并不能为你做什么! 

      好的离婚律师能够帮助你在三个方面增进能力、培养智慧 

      第一是一双眼睛,是找到对方的弱点,找到破局点的敏锐之眼。 
      第二是一双手,动手优化证据、优化理由、优化排布顺序、优化策略,以及对于突发紧急情况的预案处理,有效改变行动之手。 
      第三是一颗感受之心,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经历完诉讼离婚的结局实现后,通过离婚诉讼的洗礼,对于整个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一个清晰的感受。 
      在今后的婚姻生活处理和婚姻选择方面,能在吸取经验、提前预知、判断、准备,以免再次犯同样的错,陷入同样的窘迫。 

      从想离婚、要离婚,但诚惶诚恐迟迟不愿意迈出第一步 
      到拿到离婚判决书的那一刻的时候深刻明白 
      想离婚就一定要趁早,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新婚姻法关于诉讼离婚的条件: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新婚姻法有关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离婚到哪去起诉 

      原则上在被告所在地。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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