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离婚,主要是孩子抚养权?
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鼓楼区离婚案-1个月彻底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
2016年2月29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分居时间很短,多次协商因女方提出的赔偿和补偿数额过大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1月13日,结案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享受探视权。
3、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男方补偿女方5万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X号
原告A,男,汉族,1982年生,南京某有限公司职工,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1982年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住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镇。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冬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4年底认识,2005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13日生一子C。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自2016年3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抚养费500元,至C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B有对C探视的权利,具体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原告A应予以协助;
四、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C履行期间,由被告B承担交纳保费义务,原告A于2016年起每年4月1日前给付被告B人民币3500元:
五、轿车(车牌号:苏A)一辆归被告B所有;
六、原告A名下股票归原告A所有,原告A于2016年5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B人民币15500元;
七、双方名下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各自名下财产各自所有;
八、原告A补偿被告B人民币5万元,支付方式为:2016年3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人民币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九、双方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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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做
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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