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又悔婚 彩礼还不还?
青年男女订婚后又分手,昔日情侣因彩礼闹上法庭。近日,莘县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作出酌情返还彩礼判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一见钟情,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5年8月12日(农历)举行订婚仪式,于12月18日(农历)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原告不到结婚年龄,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双方同居生活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8000元;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项链、苹果手机、人身保险并支付购车款26600元。2017年,双方因经常各自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发生矛盾,原告遂提出要与被告分手,并于2018年3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08000元、赠与财产28000元并返还购车款26600元,被告则要求原告返还在原告处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陪嫁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
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婚约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在交往中为被告购买人身保险和手机等属于为增进感情的赠予,女方可不予返还。而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汽车的费用,该款来源被告未主张是同居期间共有财产,且该车辆已由被告处理,对该2660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关于被告陪嫁财产,公民的个人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陪嫁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其同居关系解除时,在原告处的被告个人财产应由原告返还。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110000元、购车款26600元,原告张某某返还被告赵某某陪嫁财产。对此,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无异议。
法官说法:
“一见钟情订婚约,一朝变脸法庭见。”该案承办法官马敬启说,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彩礼范畴,解除婚约后可否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返还多少以及陪嫁财产是否应当返还。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彩礼属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男方给女方的财物,该案中的110000元礼金属于彩礼范畴,而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购买人身保险等系为增加双方感情的赠与,均不属于彩礼。又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对被告今后谈婚论嫁或多或少带来一定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法院遂判决被告酌情返还原告彩礼和购车款,原告返还被告陪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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