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
发布日期:2020-05-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抚养权
(标准案例示范 )
庄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8-29结案)
玄武离婚案件
遭遇:
双方因夫妻矛盾长期分居,男方与女方几乎在很长的时间之内不见面沟通
孩子由我方一直单方抚养,对方也未足够支付婚内抚养费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抚养权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8月29日彻底离婚
南京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庭长邵小波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3、对方补齐前三个月抚养费
4、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立案
2、律师书写起诉书和感情破裂证据清单
3、律师与法院通过送达或公告
4、律师提供被告其他地址父母电话和父母地址
5、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本案插曲
被告一直拒绝法庭电话,拒绝法院的文书送达
最终我方提供了很多与被告有关的地址协助法院送达
最终被告其中一个地址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在9点35分开庭之际姗姗来迟
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和法庭的审判,各方达成离婚一致。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不少离婚案件在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基础上
第一次到法院诉讼都得到了快速离婚的解脱。
附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调解结案。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孩子随原告A共同生活,原告B自2019年5月起每月向被告A支付小孩的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止。
三、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作为南京专业一线家事律师,很多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
都非常容易转化为调解离婚或者协议离婚
因此双方之间的分歧,一旦走进法庭就会有专业法官和书记员
对于法律进行释明和解读,非常容易让一方放弃错误的坚持
最终使得双方在法律框架之内找到相互的平衡
由此找到最恰当的方式方法促进双方快速离婚、和平离婚、合理离婚
是婚姻家事律师的基本功和必修课
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离婚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做
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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