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房产归孩子所有,成功诉讼经验分享
发布日期:2020-05-12 作者:庄荣华律师
【鼓楼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忠于打麻将、无所事事,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男女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归儿子所有;
3、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律师点评:
本次离婚纠纷涉及夫妻双方的唯一共同房产,男方从不同意离婚到同意离婚,从主张夫妻房产一人一半,到同意将全部份额归儿子所有,都是律师在诉讼期间全面协调的重要突破。
孩子面临成年,对于有过错一方,不希望在离婚之后与子女关系过于恶化,诉讼利益的转化,维护离婚后的父子关系,是律师谈判争取调解的核心基础。
最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介入后,当事人顺利离婚,房产分割满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鼓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王某,女,1964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季某,男,1964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自由相识恋爱,1991年6月登记结婚,1993年6月生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季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市虎踞路房屋归儿子所有。
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冯亚晨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夫妻离婚房子判给孩子可不可以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房屋给子女,签署协议后,如果一方反悔的,在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会判给孩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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