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半孩子抚养权离婚全流程收藏
发布日期:2020-05-12 作者:庄荣华律师
女方成功离婚-获取1岁半男孩抚养权
案件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纠纷和抚养权无法与丈夫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并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支付20%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并且坚持子女由其抚养,我方除了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诉讼证据以及多分律师意见外,更加深入浅出做被告思想工作,但被告仍然无法想通,庭审结束,庄律师再次致函承办法官希望其结合本案的综合情况,再次约谈被告将本案和谐解决。
最终法庭再次和被告沟通之时,被告同意如原告坚持离婚,子女抚养权可归我方,但只愿意支付500元每月抚养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六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1年出生,汉族,文员,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81年出生,汉族,职员,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 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原、被告相识结婚后,感情一般,也时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矛盾愈演愈烈,无法调和,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有一定的感情,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子可以归原告抚养,被告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益冷淡。原告曾于2012年7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嗣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好转,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位于六合区房产一致同意自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另案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2)六民初字第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好转,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婚生子未满两周岁,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本院认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子女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享有探视婚生子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本院确定被告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时间与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决定,原告应予配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3年6月起至满18周岁止,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款于每月20日前给付;
三、被告B每月可探视两次,原告A应予配合;
四、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0元,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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