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郑彩云(系罗帮群之母),女,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街居10组32户。
原告欧秋兰(系罗帮群之妻),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街居10组32户。
原告罗雨欣(系罗帮群之女),女,200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街居10组32户。
法定代理人欧秋兰,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街居10组32户。
上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小冬、何美玲,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海林,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东浦沿岸路1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毅敏、杨军,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道友,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中村7组16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城关学前店。
原告罗昌波、郑彩云、欧秋兰、罗雨欣与被告朱海林、徐道友船舶修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朱海林,本院于8月16日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审判员。原告于200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所属的“浙临机316”船及其所有的财产,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的申请,并已实施对该船的扣押,后经原告同意转为活扣。2002年9月11日,被告朱海林申请追加徐道友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经本院同意已依法追加。原告罗昌波、郑彩云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小冬、何美玲,被告朱海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项毅敏、杨军,被告徐道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罗昌波等四人诉称,死者罗帮群系原告家属,生前受被告朱海林临时聘用为其所有的“浙临机316”船当修理工。罗帮群在船上电焊作业时,触电伤亡。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144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9925元,误工费540元,交通费300元,食宿费810元,医药费89.6 元,丧葬费2889元,冰尸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合计为270523.6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9份:1、原告身份证;2、原告出生证明;3、病人死亡通知书,证明罗帮群死亡原因系电击伤致心跳骤停而死亡; 4、赔偿协议书;5、医药费发票;6、丧葬费发票;7、食宿费票据;8、“浙临机316”船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朱海林的情况说明;9、常住人口登记簿。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原告梁XX与被告深圳市绿基实业有限公司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胜诉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大连名誉权纠纷律师】精准抗辩,平衡网络言论与权益边界
- 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中单独提起民事赔偿:高效谈判促成和解
- 牛律师名誉权纠纷胜诉案例:精准辩护助当事人减轻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分配问题解析
- 郜某与牛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能否适用工伤鉴定标准?
- 代理配音演员起诉AI科技公司声音保护得到支持获赔50万
- 配音演员起诉AI科技公司声音保护得到支持获赔50万
- 网络社交平台禁止个人用户注销被封禁账号的合法性认定
- 受害人在装修施工中坠落身亡,房东承担多少责任?
- 家庭装修工程涉及多层承揽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 酒店室内不慎摔倒,责任如何划定?
- 女子偷情时因为太过兴奋导致意外家属提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