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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儿童被埋"事件,应该被追究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20-05-05    作者:张颖律师

今日4儿童被埋事件,大家都比较关注
        4月18日下午开始,在河南省原阳县盛和府小区施工现场堆放的土方里,9岁的刘某邦、9岁的刘某恩、7岁的刘某浩、5岁的李某然尸体被挖出。当日下午约16时30分许,4名儿童从家中离开、结伴出去玩,从围挡的缝隙穿过,他们去了工地,没能再活着回家。
  此前官方通报,经初步判断,4名儿童可能因土方压埋窒息死亡,具体原因需进一步调查。 

        事发前的4月10日,盛和府小区所属的原兴街道办事处下发了《关于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对全办事处范围内在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4月10日至5月8日。 
        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股副主任王帅证实,涉事工程项目没有获得施工许可证,“周三(4月15日)我们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停止施工,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但到事发时,未收到回复。 
        针对以上情况,相关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列情形,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下列情形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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