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次庭审快速离婚
2017年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纠纷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全部出资款获赔得到支持
【鼓楼区离婚后财产2017.10.30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诉前对方即不同意分割房屋,也不同意返还出资款,女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辛靓法官。
立案时间2017-7月,结案时间为2017-10月结案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三个月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返还我方全部出资款152万元。
二、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被告给予我方最大的阻力是双方三次结婚、三次离婚,每次时间相近,同时都是离婚期间买房,买完房迅速复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而且离婚后均居住在一起,被告主要的抗辩理由集中在离婚协议是假离婚,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真实意思的处分,大量的房产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返还本案的出资款。
然而,庄荣华律师利用自己独有的婚姻家事案件代理技巧,一次庭审全部就对方的实体意见和程序意见发表反驳法律意见,均被法庭采纳!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苏01 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1 5 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 5 2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判决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 01 6年离婚。 离婚后,被告因购买本市鼓楼区房屋缺少资金,故与原告协商共同买房,原告考虑到与被告的关系 以及共同的子女,汇款1 5 2万元给被告用于支付房款。后原告要 求被告返还该款,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1 5 2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B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是合同纠纷,因政策原因,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购买学区房,现双方携子女仍然居住在该房屋内;2.案涉1 5 2万元是售卖房屋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返还一半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于1 9 9 7年登记结婚,2 01 2年办理离婚手续。2 01 3年双方办理复婚手续,后于2 01 4年登记离婚, 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原产权人是A,离婚后产权归A所有,此房屋贷款归男方一人偿还;室原产权人是B,离婚后归女方A所有,此房屋的贷款由B偿还.如此房屋出售,所得房款扣除此房贷款外,余下的卖房款归女方所有;女方一次性付给男方1 0万元,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上述房贷外,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负担。
2 01 6年原、被告再次复婚,后于2 01 6年再次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无共同经济分割;大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二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原产权人A,离婚后产权归A所有,余下贷款归女方偿还;除上述房屋贷款外,无其它债权、债务。2 01 6年原、被告共同以被告B名义购买本市鼓楼区房屋。2 01 6年1 0月2 8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 5 2万元,用于支付上述房屋的房款。后房屋登记于被告B名下。现原告当庭表示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1 5 2万元,不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主张房屋的增值收益。
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1 5 2万元是其2 0 1 6年5月份左右出售房屋所得款项,房屋在2014年离婚时已经约定归原告所有,故其售房款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对该1 5 2万元款项的来源不持异议,但辩称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房屋购买时,原、被告已经离婚,原告汇款1 5 2万元给被告用于支付该房屋房款,后房屋登记于被告名下,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当庭确认其不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和增值收益,仅要求被告返还愿告出资款项1 5 2万元,被告辩称该1 5 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只能返还一半款项,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提交的2 01 4年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故该房屋后期出售所得款项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 5 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1 5 2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9240元,由被告B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10-30
有时候,你被人误解,你不想争辩,所以选择沉默。本来就不需要所有人都了解你,因此,你也没必要对全世界解释。做真实的自己就好。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