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变更抚养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0-05-04 作者:庄荣华律师
【鼓楼区真实案例】
六岁男孩成功变更抚养权
并获取一万元每月抚养费
2017年9月8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前期协议离婚暂约定由男方抚养孩子,后双方因抚养权纠纷出现矛盾,最终无奈只能诉讼解决,女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此案,
本案由于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贾亚东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年8月,结案时间为2017年9月8日,历时一个多月
案件结果:
1、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一万元抚养费。
2、对方每月探视孩子8天
律师点评:
不满十岁的变更抚养权纠纷,几乎是婚姻家事案件中最难代理的难题,一般律师都不愿意接手这样的案子。
本案在开庭之时,被告提供了专业全面的答辩法律意见,大体的意见集中为坚决不同意孩子变更由我方抚养。
最终庄律师利用自己特殊的律师代理经验以及优质的证据准备规则,赢得了本案的抚养权变更,同时也获取离婚案件代理至今最高的抚养费-10000元每月。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苏01 0 6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孩子出生于2 01 1年,双方于2 0 1 7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暂时归男方抚养,待女方身体合适之时再由女方抚养。现孩子已经随女方生活,也愿意随女方生活,同时离婚前孩子也一直是随女方生活。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原被告均未在起诉书载明的南京市鼓楼区居住。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未约定孩子暂归男方抚养,后续转由女方抚养。原告违反离婚协议中探望权的约定。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 6条的规定。被告有意愿、有能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自离婚以后,已经调整了工作节奏,下班时间大大提前。被告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孩子的爷爷奶奶可以协助被告一起照顾孩子。被告从孩子的幼儿园、创造学习环境、报暑期辅导班、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生活习惯等多方面为抚养孩子做了全方位的准备。被告比原告有更好的抚养条件,经济条件较好,情绪更稳重,情绪更平和,孩子是男孩,父亲更容易给孩子以指导,并成为孩子学习的榜样。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略。
另查明,原告父母6 6岁,被告父母7 4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 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视为具有正当理由,分析如下:首先,本案被告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孩子由本案原告直接抚养,在随后的离婚协议书亦载明,“因女方身体原因’,孩子由被告抚养,故原告在身体恢复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一定的理由;其次,双方离婚协谈中,有“如孩子抚养权变更为女方,男方同意女方在孩子上学期间在该房内居住”的约定,双方对可能变更抚养关系均有一定的认知;再次,结合双方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综合考虑抚养的现状、双方的职业等情况,原告直接抚养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综上,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后,被告愿意承担每月1 0 0 0 0元抚养费,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可每月探视八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 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A与B之子C变更为由A直接抚养,被告B自2 01 7年9月起每月2 8日前支付1 0 0 0 0元抚养费至C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B每月探视八天,寒暑假另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8 0元,减半收取4 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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