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遇到两个亲家借款未结清情况该怎么办
遭遇:
离婚协议后,但是两个亲家之间的借款还没有结清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诉讼索要!!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判决书
雨花台法院-韩芳副院长
案件结果:
1、判决被告偿还37.4万
诉讼中被告的抗辩:
1、不认可收到钱
2、对于借条形成时间有异议
3、强调已经偿还一大部分
4、有转账记录和证人证言
重点支招:
借条还在我方手上
还钱的大额部分并不对应是此次借款
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借款事实
对方在诉讼中虚假陈述较多不可信
证人并不清楚全部的过程不可信
我方能够提供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与被告B(以下简称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法人原系亲家关系,原告A的女儿C与被告法人D的儿子E于2018年7月31曰协议离婚。2014年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未出具借条,双方约定2014年底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还款,经原告催要,E于2015年1月转交被告出具2张合计40万元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给付一定的利息,借条数额正确,但出具时间与借款给付时间有出入。后期E向原告及原告妻子F转账5-6次,每次3000元至4000元均为该40万元借款的利息。后原告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属实,被告确实收到40万元借款,但被告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已逦过E陆续向原告及其妻子转账还款26000元,后又于2018年4月27曰通过E向原告转账10万元,2018年5月15日被告在公司转账5000元,2016年2月18日,E通过招商银行向原告A转账5000元,2017年3月7日,E通过招商银行向原告A的妻子F转账6000元,2017年9月30日'E通过招商银行向原告A转账5000元。该五笔转账合计26000元。
2018年4月27日,E分三笔向原告转账45000兀、15000元、40000元,合计100000元。2018年5月15日证人G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取现20000兀、E从被告法人D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取现20000元、E从被告法人D招商银行账户取现20000元、E从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取现20000元。E称2018年5月15日其与G另从案外人巫莉的招商银行卡取现20000 7L。
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致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400000元借款。原告认可2015年至2017年期间收到E向其转账合计26000元'但认为系400000元借款的利息。原告同时认可2018年4月27日收到D转账100000元,但认为该100000元与本案无关。另原告当庭陈述,并末收到被告给付的其他钱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当庭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后,经催要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欠款本金数额,因原、被告并未于借条中约定利息,故2015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收到的26000元应冲抵本金。E2018年4月27日向原告转账的100000元,原告认为系原告与E之间其他借款的还款,与本案无关,考虑到当时二人仍系翁婿关系,存在经济往来的可能,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100000元还款,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另主张2018年5月15日已向原告还款现金100000元,但未能提供收条,且提交的取现记录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原告收到钱款的事实。虽有2名证人作证,但证人E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证人G并未直接看到钱款给付,其证言亦不足以证明钱款给付的事实。现原告主张其未收到被告给付的其他欠款,故本院对该100000元现金给付的事实不予认可。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74000元,被告主张的其他还款与本案无关。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现原告主胀被告以4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应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该利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本金数额应做调整,本院依法调整为被告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借款本金37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7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