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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骨灰是和前任还是和现任安葬

发布日期:2020-05-02    作者:张颖律师

最常见的安葬类纠纷,大多是基于精神寄托和情感上的需求,通常发生于再婚的家庭。父母去世后,围绕着是跟现任合葬还是跟前任合葬的问题,前后两段婚姻的子女间容易引发纠纷。
老人去世后,对其骨灰及时依死者生前愿望和风俗习惯进行安葬,是所有子女应尽的义务。

        夫妻死后合葬符合传统习惯和人之常情。在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条件下,认定应当由死者的配偶优先行使对骨灰的安葬权利,这类案件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圆满的化解了纠纷。 
        随着这些年房子越来越值钱,也有兄弟姐妹间将遗产继承上的矛盾转嫁到了父母骨灰的安葬上面。一方利用骨灰安葬为借口阻止对方行使父母下葬的权利,也偶有发生。

安葬权谁优先享有和行使?
首先当遵从死者遗愿 
        从我国社会风俗习惯来看,为死者料理安葬事宜一般均由近亲属完成,内容包括选择安葬方式、安葬位置、安排仪式、骨灰下葬等;时间上通常以及时入土为安为宜,不宜拖延过久。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安葬权在行使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如下顺序加以确定由谁优先享有和行使: 
        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表示。如果死者生前留有书面或者口头的遗愿,那么理所应当优先遵从死者的生前意愿。 
        其次,在死者生前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则需依照近亲属的意愿处理。近亲属间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共同的意见处理。如果不能,则需要根据亲属之间的关系顺位来确定由谁优先行使安葬权。 
        具体可参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加以确定: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当此三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配偶的由配偶决定;无配偶或者配偶不能决定的,由父母决定;配偶、父母均不能决定的,由子女决定。有多个子女的,由赡养义务履行最多的子女决定。 
        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位的近亲属享有和行使安葬权。此类亲属之间若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死者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均放弃权利的,也可以由死者生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决定。 
        最后,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则由法院依照习惯或公序良俗对遗体、遗骨或者骨灰的安葬方式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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