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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不愿意跟随男方生活,女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张某诉冯某离婚后抚养权

发布日期:2020-04-30    作者:王振兴律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冯某(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13年1月4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决,冯某与张某(女方)离婚,女儿冯某雅(十二周岁)由冯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冯某雅跟随冯某的父母生活,平时都是冯某雅的爷爷奶奶照顾。不久,冯某重新找一女友开始同居生活,并且对女儿冯某雅漠不关心。2013年十一节假日期间,冯某雅到冯某的租房处,而冯某带其女友外出旅游让女儿冯某雅一个人待在租房处好几天。冯某雅向张某哭诉,冯某不管其生活,想跟随妈妈生活。张某与冯某联系协商,冯某雅由其抚养,冯某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件焦点 
         女儿冯某雅应该由谁抚养。

调解结果 
         女儿冯某雅由张某抚养,冯某可以探视。

律师评析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的女儿冯某雅归冯某抚养后,冯某对冯某雅漠不关心,冯某雅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冯某没有尽到抚养人的义务,张某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冯某雅不愿意再跟随冯某生活,愿意跟随张某生活,从有利于孩子以后健康成长的原则,冯某雅应当变更为由张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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