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未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结婚证,该怎样离婚 ——李某诉周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4-24 作者:王振兴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女方)与周某(男方)在郑州认识恋爱,2008年按照风俗习惯举办结婚典礼。双方同居后因性格不和,互不信任,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1月12日女儿周某某出生。为了给女儿上户口,周某托人在老家办理了结婚证,李某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后经调查二人的结婚证没有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登记备案。2012年5月周某强行将女儿周某某带到回老家后下落不明。2012年6月李某因思念女儿心切遂将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儿的抚养权。
案件焦点
李某与周某的结婚证是否有效,二人是夫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女儿周某某归谁抚养。
调解结果
解除李某与周某的同居关系,女儿周某某由李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律师评析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二人的结婚证系周某托人在老家办理的,李某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不排除周某办的假结婚证。笔者接受李某的委托到婚姻登记机关并未查询到该结婚证的登记信息,根据法律的规定,二人的结婚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二人不是夫妻关系,而属于同居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二人的女儿周某某不足两周岁应当归李某抚养。经过法院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女儿周某某由李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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