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一般定性为工伤吗?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一般定性为工伤,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在工作中由于第三人的侵害受伤,这就出现责任的竞合叠加,那么劳动者可以在获得工伤赔偿的同时追究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吗?
法律支持上,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容易产生分歧,但是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解释进行判断。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法律关系上,职工在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因为工伤保险给付是单位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后,作为单位职工应该享有的福利和保险赔付,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待遇。而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相抵。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一样。因此,即使受损害者获得双份赔偿,也并未损害赔偿者的权益。 故而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不能简单采取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互相排斥的做法,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责任人要求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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