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熊某某诉史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4-18 作者:王振兴律师
基本案情 熊某某(男方)与史某(女方)于2017年11月底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3月22日在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没有举行结婚典礼,也没有共同生活。因史某结婚后不愿意与熊某某共同生活,熊某某起诉要求离婚。
案件焦点 熊某某与史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裁判 熊某某与史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熊某某与史某离婚。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项、第5项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熊某某与史某从认识到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同居生活,史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与熊某某共同生活,充分证明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依法应当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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