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定亲后,女方在男方家留宿过夜,发生性关系,二人属于同居生活吗 ——薛某与
发布日期:2020-04-18 作者:王振兴律师
基本案情 薛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双方于2017年农历12月27日媒人王某某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农历12月28日晚上李某在薛某家留宿过夜,二人发生性关系。薛某支付给李某见面礼1000元,定亲礼10000元。之后,因李某及家人再次向薛某索要巨额彩礼,导致二人分手。薛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1000元未果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焦点 薛某与李某发生一次性关系是否属于同居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薛某与李某同居生活,但时间较短,李某收取的彩礼应酌情返还,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薛某彩礼款80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李某在薛某家中留宿过夜,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同居生活。鉴于二人同居生活,但时间较短,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李某返还薛某彩礼款8000元。笔者认为,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偶尔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同居生活。顾名思义,同居生活就是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偶尔发生性关系不是共同生活。法院以李某与薛某发生一次性关系为由就认定二人同居生活,值得商榷。彩礼纠纷中男女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可以作为返还彩礼数额多少的因素酌情考虑彩礼款返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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