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雇来的搬运工,搬运过程中受伤了,雇主要不要赔?
发布日期:2020-04-14 作者:罗忠平律师
临时搬运工和雇主公司有没有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受伤了该怎么办 ?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名搬运工,常年在某批发市场周边从事搬运工作,佛山市禅城区某洁具公司雇请李某搬运,2018年6月15日16时,李某在给公司搬运洁具货物时从阁楼上摔下受伤,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为: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判决裁决】
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李某和公司并不属于劳动关系
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和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判决公司按照80%的责任比例向李某赔付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13475.72元
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律师解析】
本案中存在的主要争议为,李某与公司之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公司是否有责任赔付李某受伤的各项损失。
李某是公司临时雇用的搬运工,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的稳定性,从属性、管理性的特点,与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属于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是在为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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