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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同居后,男方给付女方的戒指、项链、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不属于彩礼,女方不

发布日期:2020-04-11    作者:王振兴律师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王某(女)经人认识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在八一宾馆举行定亲仪式,陈某的母亲给王某见面礼10001元,2010年元月份送大礼时陈某给王某20000元。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2月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同居一年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因彩礼问题发生纠纷。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其父母返还戒指一枚、项链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彩礼30001元。
        案件焦点 陈某给付王某的戒指、项链、笔记本电脑是否应当返还。 
        裁判结果 王某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陈某彩礼15000元。 
        律师评析 彩礼一般指给予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在订立婚约是给付给女方的大额财物。《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一方在婚约中迫于当地习惯做法,按当地风俗,一般通过某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按习惯给付彩礼”。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少量烟酒及食物等,不计入彩礼的总额。双方平时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属于正常的交际往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举行结婚典礼同居之后,陈某给王某陆续购买了戒指、项链、笔记本电脑。法院认定,因陈某请求返还的戒指、项链、笔记本电脑是双方建立婚约关系后在交往过程中发生的,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王某索要的,应视为一般赠与,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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