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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男方与其他女性保持长期不正当关系,离婚时女方要求损害赔偿 ——胡某诉夏某离婚

发布日期:2020-04-11    作者:王振兴律师

基本案情 胡某(女)与夏某(男)于2007年8月在火车上认识,2009年3月16日举行婚礼,2010年5月5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0年7月10日生育儿子夏某某,2013年3月双方分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夏某长期和另外一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2014年胡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夏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焦点 夏某是否需要向胡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夏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比如,一方与别人发生一夜情或者去嫖娼等行为均不能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法院对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样另一方也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因夏某婚内出轨,胡某作为原告委托笔者为诉讼代理律师起诉夏某要求与夏某离婚,同时要求夏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指导胡某搜集夏某长期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主要有照片、视频、录音等。开庭时夏某百般抵赖不承认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辩称与该女性有业务合作,需要长期接触。当我们当庭播放录音后,夏某丧气地低下头,再也不说话了。最后法院采信我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和另外一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赔偿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胡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正当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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