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分居后,女方及其父母应当共同返还彩礼 ——李某与刘某、刘某某、张某
发布日期:2020-04-11 作者:王振兴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李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3月8日李某与刘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与刘某同居期间因琐事出现生气打骂现象2014年10月10日李某与刘某发生厮打,刘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因返还彩礼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共计130000元。
案件焦点 刘某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刘某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 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李某彩礼金100000元,其父母对此负连带返还责任。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期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男女双方必须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后才具有夫妻关系,仅仅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典礼不会被法律认可,属于同居关系。假如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分居,女方应当返还男方支付的彩礼。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彩礼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法院认定女方及其父母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彩礼款,女方的父母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律师提醒,作为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尽可能的把女方的父母也列为被告,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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