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同居期间怀孕,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0-04-09    作者:张颖律师

张某(女)与王某,经人认识恋爱后同居,因未采取合理的避孕措施,导致张某两次怀孕流产,并因流产手术引发一些身体疾病,后王某以种种理由,要求和张某分手,遭到张某拒绝,于是王某开始躲避王某,拒接王某电话,坚决要求分手。张某一气之下,寻求律师帮助,要求对方承担因流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分析: 恋爱和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行为,由其同居行为,目前一般仍称“非法同居”,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人人都有维护自己的身体权利不受伤害的权利,因怀孕造成女方身体的伤害,是双方的责任而不是一方的责任。
        结合本案情况,张某与王某系自原同居怀孕,给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虽双方出于自原,但造成伤害的责任在于双方,根据公平原则,王某理应承担部分治疗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用。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王某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虽有损害后果但并无明确的侵权行为,因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法获得支持,但作为诉讼的组成部分,在不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的条件下,也可以同进提出精神损害的要求。
        结果: 法院支持了一部分治疗和必要的营养费用,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恋爱既是美好的,但也应当是严肃的,男女双方应当本着互相负责、爱护的原则处理恋爱中的一切事宜,包括双方的性行为,以免给一方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女性当事人由其应当注意保护好自己,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