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2020-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与林某结婚,生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林某病故。2008年3月,经人介绍与退休干部龙某相识,同年12月结婚登记。在李某与龙某结婚前,龙某的女儿龙某某已结婚成家。2010年6月龙某患病, 2011年2月4日病故。龙某死亡后,李某无生活来源,生活无着落,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女龙某某对其履行赡养义务。龙某某辩称,其未受继母李某抚养教育,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定案结论]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李某作为龙某某的继母,只有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才可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李某与龙某某的父亲龙某结婚之前,龙某某已结婚成家,不属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因此,龙某某没有法定的赡养或扶养义务,李某请求龙某某履行赡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