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嫂关系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纠纷
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纠纷
一、案情简介
被告与原告系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哥哥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被告哥哥无身份证,故被告哥哥借被告身份证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是被告的,但照片是被告哥哥本人的)。在得知该行为违法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分歧意见
对本案有四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诉讼的法律基础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显然欠缺成立婚姻关系的合意,登记后双方也未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从诉的种类上说,离婚诉讼属变更之诉,而宣告婚姻无效诉讼则为确认之诉,二者亦非为一个类别。故应驳回原告诉求,告之其变更诉求为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后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可撤销婚姻诉讼,人民法院有权作出撤销判决。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应为错误的婚姻登记进行瑕疵补正,从而解决争议。这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症结在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错误登记的婚姻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同时,鉴于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共性,本案性质上不属民事诉讼而应为行政诉讼。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告之其可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婚姻登记错误是民政部门未尽审查义务所致,应当经过民政部门的预先处理。只有当民政部门不予处理时,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于本案,处理方式应为:
(一)原、被告与被告哥哥向当地民政部门如实反映情况,请求民政部门撤销错误婚姻登记,进行变更,以补正瑕疵;
(二)在民政部门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