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据此,公司只要能证明股东有上述司法解释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营是指股东自身所经营的业务,既包括法人股东本身所从事的业务,也包括自然人股东除该公司之外投资的其他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一般需要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来确定其主要营业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是公司稳定利润的主要来源。实质性竞争关系是指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最典型的情形如股东或者与股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与公司同时参加同一竞标。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有关信息是指股东请求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所包含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是商业秘密。应掌握三方面的内容:1、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损害公司利益,更不是已经对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的必须是公司的合法利益。3、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账簿与公司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必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本情形是一项法律推定,体现了对股东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公司有理由认为不诚信股东在一定时期内有很大可能重复这种行为,难以信任其有正当目的。过去3年是指股东向公司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日前的3年内,而不是起诉之日前的3年。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是兜底条款,目的是为了弥补具体列举情形不周延的缺陷。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有义务说明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应当对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绝对的查阅、复制权,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相对的,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查阅。因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因此,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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