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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标准:农村与城市无差别

发布日期:2020-03-12    作者:何翠主任律师
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意见》明确,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对于山东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该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该意见;该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该意见。(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依盟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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