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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能以“不继承遗产”为理由 而不赡养父母

发布日期:2020-02-20    作者:方春苹律师

子女不能以“不继承遗产”为理由而不赡养父母子女之间能否签订协议,由其中一方负责扶养老人,其他子女不管,而后老人去世则遗产归扶养方子女所得。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规定,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瞻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对于虐待、遗弃父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惩处。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有负担能力,子女就应无条件的履行赡养义务,而不能通过签订协议予以免除。 
        根据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原则,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须遵守法律,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此,子女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理由,拒绝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律所禁止的。订立不赡养父母的协议,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父母的合法权益,问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因此,它是无效的协议,并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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