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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不慎导致新房变凶宅,装修公司应赔偿

发布日期:2020-02-05    作者:胡钦副主任律师

本期文集主要内容:

        装修公司工人在施工期间触电身亡,导致新房变成死过人的“凶宅”,该装修公司应当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非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来源: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19民终2737号

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程某(原告一)与王某(原告二)是夫妻关系。2015年1月16日,程某与王某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东莞市某小区的一套毛坯新房。2015年9月26日,程某与装修公司(被告)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装修公司承包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 
        2015年10月16日,装修公司的工人魏某在案涉房屋装修施工期间触电身亡,尸体在房屋内停放了七个多小时。 
        程某与王某认为死亡事故让案涉新房变成了“凶宅”“不祥之地”,进而认为造成了案涉房屋的贬值。而且涉案房屋是毛坯新房,还未入住就发生死人事件,夫妻二人觉得此房非常不吉利,不方便继续入住,再转手也会因是凶宅的原因而贬值,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房屋价值损失12万元和精神抚慰金4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最后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程某与王某5万元损失,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法理解析: 

        1、死者魏某是被告装修公司的工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需尽管理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未派人在场监工,可见公司是未尽管理义务的。魏某作为一名持有电工证的施工人员,其在安装水电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触电身亡,魏某对事故的发生是具有一定过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条文精神,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的过错应当由公司承担,而公司本身也未尽到管理义务,所以本案中装修公司存在过错。 
        2、魏某在案涉房屋内非正常死亡,使案涉房屋变成所谓的“凶宅”。虽然案涉事故未对案涉房屋的使用价值产生任何影响,但是,房屋价值不仅仅由使用价值所决定,其还受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按当前民风民俗,群众对“凶宅”存在抵触心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无疑会降低案涉房屋的交易价值,实质上已导致原告程某、王某产生损失。但鉴定机构称:由于原告认为房屋价值贬损原因是因装修工人现场死亡造成的,此类型业务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是其鉴定评估业务范围,无法对本案的贬损金额作出价值评估。所以法院酌情考虑被告装修公司赔偿原告程某与王某5万元。 
        3、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因本案中受侵害的对象是房屋,且该房屋尚未装修入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的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格权利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故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小结 :1、过错方是装修公司非个人,建议以后装修一定要请正规的公司。如果请的是个人来装修,那么屋主反而要对死人家属进行赔偿,因为装修工与屋主成立的是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2、涉及民间传统习俗以及心理方面的鉴定请求是做不到的。3、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不适用的原因在于涉案房屋不具备“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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