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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发百万红包示爱,分手后可否拿回?

发布日期:2020-02-05    作者:胡钦副主任律师

本期文集主要内容:

        现在的情侣平时都喜欢通过发红包示爱,一个红包“520元”、“1314元”、甚至“88888元”,可是这些“红包”属于赠与还是其他什么性质呢?如果几十元、几百元是赠与,那几万元、几百万元还会是赠与吗?

案例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1民终8560号

案例正文: 

        男方蒋某在与女方王某谈恋爱期间,曾多次向女方王某转账,转账金额多以“52000”、“52013”、“52014”、“88888”等带有寓意的金额数字进行示爱。在交往不到一年的恋爱时间里,男方蒋某共向女方王某转账1147999.28元。 
        分手后,男方蒋某认为赠与女方王某的财物高达百万元,从社会普遍认知来看,不符合恋人之间日常消费水平。男方蒋某是为了与女方王某缔结婚姻,即其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予。附条件的赠予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双方因任何一方拒绝未能登记结婚,即赠予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赠予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现男方蒋某期待的结婚目的并未实现,女方王某占有赠予财产的行为则属不当得利。于是男方蒋某请求女方王某返还其给付财产,王某应负有返还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款项属于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女方王某是否应向男方蒋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
女方王某无需返还1147999.28元,驳回男方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1、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双方曾同居生活,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微信红包给付的款项,结合转账时间及数额的不确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从男方蒋某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蒋某的转账行为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 
        2、上述款项总额虽较高,但从现有证据表明,男方蒋某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3、在本案中,男方蒋某也未主张案涉款项属彩礼。故涉案款项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规定。?

本案关键点 : 
        金额大小不是关键,如果不是用于结婚的彩礼钱,只能算是一般赠与,是无法拿回来的。如果是彩礼钱,在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规定,无论金额大小都可以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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