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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发布日期:2020-01-28    作者:余金桥律师

案情:当事人阮某与被告2004年3月登记结婚,2006年生有一女,2012年生有一子。阮某与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生性多疑,无端限制阮某家庭之外的正常交往。阮某与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与被告离婚,离婚请求:婚生女、子由阮某携带抚养,要求被告分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位于广州市XX区房屋原夫妻共有财产归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某未提出答辩意见。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并准许原告主张子女均由原告携带抚养。每月支付各1400元抚养费,直至18周岁时止。房屋产权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所欠贷款由原、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案件分析:本案成功的地方在于一次就离,基本请求都得到了采纳,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也拿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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