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四罪的毛某某最终只以两罪定罪
毛某某被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引诱吸毒罪、强迫吸毒罪、非法拘禁罪起诉,并主张以这四罪数罪并罚,律师根据案卷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这些辩护意见都被法院采信,最终法院仅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拘禁罪对毛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
辩 护 词
一、就毛某某涉嫌的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就该罪其应该构成坦白,且其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诚恳。
二、就涉嫌的引诱吸毒罪,虽然吉克某某2018年11月13日的询问笔录提到进厂的前提是吸毒,不吸毒就不能进厂,进厂还能借支、抽烟,但首先,在进厂前是否进厂从客观上来说吉克某某是可以选择的,是否吸毒更是可以选择的。其作为一个理性成年人,选择先吸毒再进厂打工显然是极其不合理的。且其2018年9月22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说的是他的老乡吉次某某拿毒品给他吸的,因其9月5日肚子痛,吉次某某给他说吸毒就不痛了,他才吸的毒品。由此可知,并非被告人毛某某引诱他吸毒。故吉克某某的证人证言前后不一,前后矛盾,不应据此认定毛某某引诱他吸毒。
罗某某是2015年就开始吸毒的,作为一个吸毒人员,他更应该深知毒品的危害,并不应因他人的三言两语再次吸毒。
根据常识可知,一个理性的人是不会因为听说毒品能够治病、止痛就开始吸毒,也不会为了进厂打工而吸毒,就此三言两语就认定被告毛某某引诱吸毒未免有些牵强,且这些证人的证言仅是他们的一面之词,且这些都是言辞证据,极具主观性。出自于不同证人的证言所要证明的仅是他们自己的情况,这些证人证言并不能相互印证,更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人毛某某引诱他人吸毒。故现有证据并不充分,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量刑的程度,故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认定毛某某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
三、就其涉嫌强迫吸毒罪,根据全案证据仅吉某某木2018年10月23日的证人证言中提到“后来毛某格回老家了,毛某某就说必须公平,每天每人拿100元的毒品给我们吸。”但吉某某木极具主观性的这唯一一次言辞证据为孤证。且热力某某、沙马某某都说毛某某等人并没有强迫他们吸毒。显然并不能根据吉克古木的唯一的言辞证据认定被告人毛某某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且热力某某、沙马某某都说的毛某某等人并没有强迫他们吸毒。
三、就涉嫌的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毛某某在其中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当时毛某某是被其父亲毛某格喊去参与的该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毛某某也是听从的其父亲的安排、指挥,就连最后拿到的3000元也是由其父亲分配的。他仅请毛某某他们吃了一饭,剩余的都归毛某格。由此可知,毛某某在该案中仅为从犯。
综上,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的引诱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证据不充分,不应认定其构成这两罪。被告人涉嫌的贩卖毒品罪,其构成坦白,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涉嫌的非法拘禁罪系从犯,故应就其涉嫌的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拘禁罪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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