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管支架取出术后腹痛,延误治疗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发布日期:2020-01-10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医疗纠纷,胆管支架,感染性休克,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引言
胆管支架取出术后腹痛,延误治疗,因感染性休克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谢某某(农某某之夫)与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1422民初541号”。
二.基本案情
(一)农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月12日在区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做了胆总管支架置术。2018年5月21日,农某某到区x医院复查,区x医院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在门诊为农某某做取出胆管支架手术,手术后未作进一步治疗和履行告知义务即让农某某回家。当天农某某即感到腹痛并逐渐加重,于当日21时左右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二)2018年5月24日,县人民医院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治疗,但家属一直未予答复。经家属联系,区x医院于2018年5月28日派原接诊医师到县人民医院会诊、治疗,予床旁内镜下鼻胆管引流术。农某某因病情逐步加重,最终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3日17时30分在县人民医院死亡。死亡诊断为:1.肝内胆管结石并胆管炎;2.胆道感染;3.感染性休克。4.败血症。
三.裁判结果
根据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综合本案考虑,谢某某、谢兴盛、谢文娟因农某某的死亡而造成的合理损失为358789.64元,由县人民医院承担70%。2019年11月27日法院判决,x县人民医院赔偿谢某某251152.7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县人民医院未及时诊断,未将病情变化告知家属,也未及时转诊,直至家属不断反映之后,才请区x医院医务人员来进行紧急手术,但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综上所述,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对农某某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谢某某、谢兴盛、谢文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二)医方辩称:县人民医院是经卫生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合法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正常诊疗活动的资质,且本案中参与救治的医务人员也均全部具备从事医护工作的资质,在管理上没有过错。诊疗措施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行为,亦已尽到告知义务。患者出现病情加重,是疾病发展的结果。患者出现病情加重,属于现有医学水平和医疗条件下无法完全避免的,与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县人民医院已告知了患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的重要意义,但患者家属鉴字“不同意尸检”。
(三)医疗鉴定意见:县人民医院对农某某的诊疗行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与农某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2.医疗纠纷:胆囊结石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致十二指肠穿孔及腹膜炎。3.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4.医疗纠纷:未查明呼吸困难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患者死于肺动脉栓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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