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姚某某诉被告日本人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0-01-07 作者:涂宗华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浅某某(中文名),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日本国籍,住日本某地区,护照号:XXXXXXXXX。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浅某某(中文名)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浅某某解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相识,于2017年5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各类琐事争吵,婚后又因原告居住南昌,被告定居日本,而长期分居。现双方均认为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和好,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浅某某同意与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结合本案以及法律法规点评:
(一) 对于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
1. 双方能达成调解的:若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时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则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外,此类案件,国内一方应当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提供外方在国外的详细、准确住址,否则,案件的处理时间会相当的长。
(二) 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的,离婚的处理
1. 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
2. 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3. 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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