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性骚扰侵害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发布日期:2020-01-07 作者:张学增律师
性骚扰是指向特定的对象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语言、行为、信息、姿态等,它是一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的民事侵权行为。程度严重的性侵犯犯罪不属于性骚扰的范畴。性骚扰可以发生在权力不对等的工作、教学环境中,也可以发生在权力平等的公共场所或者私密场合。
其表现形式一般分为语言性骚扰,例如讲个人性经历和黄色笑话,既包括当面讲也包括用电子设备发送此类内容;身体性骚扰,是指故意碰触别人身体的敏感部位,强行与别人身体接触、身体或者手的动作有性暗示,例如故意紧贴他人身体;目光表情性骚扰,是指淫荡的表情、色迷迷的盯视;环境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公众场合悬挂与性歧视、性侮辱有关的淫秽图片。基于性骚扰的行为表现,法律上将性骚扰定性为是一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人们权利保护意识的进步,性骚扰损害责任维权案件逐步增多。作为新型维权案件,法院也开始受理此类案件,并将其作为侵犯他人人格权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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