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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挂车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0-01-06    作者:路恒飞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8日18时44分许,被告方某驾驶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经过长江大道路口右拐弯时,撞倒并碾压本案受害人汪某,致汪某当场死亡,骑行的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出具了被告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后,就赔偿事宜受害人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将被告方某、某物流公司、某货运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时,原被告各方就肇事车辆的挂车被挂靠单位某货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辩论:被告货运公司认为,该公司仅是肇事车辆的挂车被挂靠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认为,被告货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单位,在车辆挂靠的过程中正常收取了挂靠费用,在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如何厘清机动车的责任,是处理该类型案件的关键。本案中,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肇事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作为肇事车辆,牵引车和挂车虽然分别登记、挂靠在不同公司名下,但两者在连接使用时,应当视为一体,发生事故时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货运公司辩解,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挂车是否也无需赔偿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所以,被告货运公司的辩解实际上曲解了法律,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最终认可。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后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要求某货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七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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