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发布日期:2019-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申请人林某,女,系福建省某县村民。林某于2004年生育小龙,因小龙的生父一直身份不明,故小龙自出生后一直随林某共同生活。林某曾有过三四次不成功的婚姻,生活中不但对小龙疏于管教,经常让小龙挨饿,而且多次殴打小龙,致使小龙后背满是伤疤。自2013年8月始,当地政府、妇联、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仍拒不悔改。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划伤小龙的后背、双臂。同年6月13日,该村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继续对小龙实施虐待,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受理后,该县人民法院主动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撤销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转移工作,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向社会表达一种对未成年人关爱的新视角。宣判后,该院还主动与市、县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对小龙做了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14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撤销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意见》颁布之前,我国关于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有关规定较为笼统模糊。本案在《意见》出台之前即作出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是开我国撤销监护权之先例,直接推动了《意见》的颁布,为《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贡献了实践经验。本案例于2015年被全国妇联评为首届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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