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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是无条件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9-12-27    作者:张学增律师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此可见,监护人责任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监护人自身并非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但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其在法律上应当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监护人即使没有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即使尽到监护职责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性质上,监护人责任属于补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责任是监护人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而承担的特殊主体责任,其与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中的监护权责任是不同的,监护权责任是就监护权本身产生的争议,而监护人责任并不涉及监护权本身,是在监护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就监护人是否承担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问题。 
       监护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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