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方进行“言行威胁”,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
发布日期:2019-12-23 作者:湛青律师
离婚案件中,一方进行“言行威胁”,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郑某跟蔡某于2015年9月份登记结婚,2016年11月生育女儿蔡某某,在蔡某与郑某共同生活期间,蔡某与郑某发生纠纷后经常给郑某发送“你要是再不听我的,老子就打死你”的短信,甚至在家墙壁上书写“郑某你要是XXX样,老子杀你全家”,2017年5月,蔡某与郑某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蔡某将郑某殴打致轻微伤,2018年8月,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郑某与蔡某离婚,婚生女由郑某抚养,蔡某承担婚生女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蔡某赔偿郑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
【办案经过】
郑某找到我们想要委托我们代理她的离婚诉讼关系,我们迅速搜集证据,启动诉讼程序,最终法院判决蔡某与郑某离婚,且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判给了郑某,蔡某赔偿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争议焦点】
1、一方进行“言行威胁”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
答: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第46条第3项称“家庭暴力”,指一方对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摧残次数较少,程度较轻的,构成家庭暴力,严重的构成虐待。
【律师点评】
本案最主要是蔡某的行为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使郑某产生恐惧感,该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被认定是精神暴力,而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家暴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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