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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清算

发布日期:2019-12-21    作者:张学增律师

破产清算,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以清偿债务的,是破产清算案件。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只能基于申请人的申请,从申请人申请开始启动,任何机关都不能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并不能当然地引起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其申请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才能开始破产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据此,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法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包括: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及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破产清算等。 
        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首先要考虑地域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是关于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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